cr1签证是要结婚公证还是结婚证公证?
CR1是美国的移民签证,美国公民申请其配偶来美定居的移民签证类别,称为“移民签证”或“永久居民签证(绿卡)”。 婚姻公证书是指国家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证明当事人婚姻有效或者存在的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外公正工作的通知》及各国(地区)领事馆的要求,凡需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办理婚姻登记者,应到其中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可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照片,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如夫妻中有一方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应先经中国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再办理公证手续,然后再到当地外国领事机关办理认证。在公证处办理的婚证一般分为两种形式,即民事调和书与婚姻登记证明。
一、涉外婚姻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如果是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是在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因自愿而形成的行为外,任何婚姻行为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形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所以无效婚姻的缔结既可能是由于当事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也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致。当事人以欺骗、强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对于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是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登记主义立法例,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形式主义立法例。我国的婚姻法采取的是登记主义的立法例。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立法例似乎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它是将婚姻的法律效力与社会道德观念相联系,使那些违背社会公德的婚姻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从而避免了由于法官个人价值判断标准的差异所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