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没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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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并不认为“没有档案”是个正确描述。 或许,应该表达成——公开文件(尤其是政府公开文件)极其容易获得。 这里先贴出一篇之前的旧答案,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下,公民的“隐私权”其实并没有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而过去几年互联网的大发展更是带来了无数侵犯隐私的案例和讨论。 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大多数人的看法是——“你有权拒绝提供你的个人隐私给我们,但是你不能阻止我们得到这些信息的努力和努力成本。” 但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特定情况下,情况就不同了。 我们先来看看香港基本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三)获得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料的权利;

(四)参与行政、立法、司法等机关的工作,以及担任公务员、司法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的资格及条件,不受歧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特许,本人或者代理人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文件的申请:

(一)履行公共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有关文件的;

(二)从事研究、教学、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演出等活动中,需要引用或翻译有关文件的;

(三)因其他正当目的需要取得有关文件的。 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到,除了第一条外,后面几条都提到了“经特许”“有权要求”等措辞,这意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个人申请查询政府信息是可以被特许的。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特许”这个词是出现在《基本法》条文中,而不是随便哪个法律文件中。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特许”是一项特殊的权利——需要考虑的情况很多,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获得的。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是“正当理由”呢?

根据香港《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公众机构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只有当信息主体提出申请时,才能提供。同时,条例还列举了不予提供信息的六种情形,包括:可能使私人产生耻辱、难堪或困扰的信息;任何依据法定授权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裁定中认定属保密性质的文件等等。

所以,一般情况下,“正当理由”就是跟上述六项之一有关的。例如,你因为某些行为涉嫌违法,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你,这时你以“获得司法诉讼信息”为理由申请调取你案卷里的相关资料,一般就会被驳回;再如,你在香港某家医院生了小孩,医院有义务帮你备份孩子出生证的存根联(用于上户口用),但你拿这个去申请调阅医院的电子档案,一般会也被驳回。

不过,凡事都有例外。 比如,2014年发生的“李阳疯狂英语母亲死亡事件”中,由于当时舆论一片哗然,政府迫于压力最终破例提供了死者生前接受的心理咨询记录。 再如,2018年香港发生“废青”骚扰内地游客事件,个别“废青”还被警方拘捕,事后有记者发现部分被捕青年的家属获得了警察内部资料,显示其子女曾被指“情绪失控”“言语煽动”并曾“袭击警务人员”,警方随后又迅速删除了这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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