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怎么独立的?
1、英国在北美殖民地采取的是“总督”制,也就是只给北美殖民地派一个总督,由他全权管理整个殖民地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一切事务,而不必经过什么议会之类的机构(因为英国议会是代表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本土人民的,把土地殖民地的事情交给土著人民商议有失大国风范),这种制度显然是不利于北美人民独立自主的,因为总督完全按照英伦三岛的想法去办事而不会考虑北美的想法。
2、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虽然大陆会议拥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相当于英国的议会),但主要还是负责和总督协商,决定军务和财政,并没有真正掌管行政大权的政府人员,所以还是无法摆脱总督独裁的阴影。而且大陆会议的代表都是由邦国代表组成的,很多邦国的大臣并不一定代表本邦国民的利益(比如南方奴隶州代表就不太可能代表黑人的利益),所以美国的独立还是要打一场硬仗才能取得。
3、1789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制共和国,五十五个邦国组成了美利坚合众国,每邦国都有一名代表组成国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总统是由选举产生(而不是像英王那样世袭),各州的立法机关也有一定权限(以前邦国的大部分权力都被联邦所集权)。这样,在形式上,美国的邦国和人民是作为主权者的出现,不再只是英帝下的附庸。
4、但是,美国建国初期实行的是“责任内阁”,政府由议员(主要是众议院议员)组成,而立法机关(即国会)对政府成员具有弹劾权,这就使掌握立法机构的邦国代表处于关键位置,实际上还是能左右中央政府的权力。 直到杰克逊时代开始了对国会及立法机构的制约后,美国才真正成为“三权分立”的现代民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