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身份书过期怎么办理?
身分证是外国人来台湾的“入台证”,在台湾属于身份证明文件;而签证是一种入境许可证明文件的类别(例如B1/B2等),一般由护照持有者向所要前往国家申请。因此如果身分证已经无效或遗失,只要没有出境纪录则不会受到出入境管制的影响;但若是需要出国的话就必须要先向所要去的国家提出申请,拿到护照才能出国旅行(当然也可以拿别的证件替代). 另外目前大陆居民赴台观光不需要办理签证了!只需要取得入台证的证件即可,即“台胞证+入台证”取代原来的“台胞证+通行证+出入国许可证”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之大陆地区民众,皆可申领入台证以合法来本岛观光旅游,无须事先取得居住国主管机关之允许:
1、有相当财产或固定收入足以维持生活者可依申请发给半年以内居留证,并得于其居留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陆委会公告第647号」修正) 2、短期来台观光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经由海、空路赴台者; b.来台投资创业、定居、就学、进修或从事学术研究者; c.经「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核准派遣来台参加国际会议者; d.经由陆路来台观光者; e.获准来台从事记者业务者; f.因公务或商务来台参加「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经贸交流活动者; g.经「教育部」认可之来台深造学生; h.经「交通部」主管机关准许之船员及航空机组人员来台换班者 i.经「国家统一委员会」许可来台参加统一团体联谊活动者; j.其它经本会核定之来台情形者
3、 申请人应年满廿岁至六十岁之间。 附 : 「陆委会公告第647号文」全文: 为便利大陆地区人士来台观光,促进两岸关系和谐发展,本会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公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大陆地区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核发一年以内多次往来台湾观光证件,并得于其停留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有相当财产或固定收入足以维持生计者。 二、短期来台观光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经由海、空路至台者。 (二)来台投资创业、定居、就学、研修或从事学术研究学者。 (三)经「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核准者。 (四)经由陆路来台观光者。 (五)来台从事记者业务者。 (六)因公务或商务来台参加「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经贸交流活动者。 (七)来台从事经营销售「进口免税品」事务者。 (八)来台就医者。 (九)经教育主管机关许可之来台升学学生。 (十)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之航空公司机师或船员来台换班者。 (十一)其他经本会以函定之来台情形者。 三、该项申请应于申请人来台前向本会驻大陆地区办事处提报,经审查后予以核发。 四、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施行。